为促进软件产业发展,广东省在2019年依据国家政策并结合地方实际,对软件企业实施了一系列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软件开发企业,主要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政策
新设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按12.5%税率减半征收。此政策适用于通过软件企业认定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
二、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优惠
被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两免三减半”,可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类企业需符合更高标准的研发投入和收入占比要求。
三、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销售自行开发软件产品,按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的税款,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软件开发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基础上,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五、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同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软件企业,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需按规定完成软件企业评估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准确核算和分摊研发费用,才能充分享受上述优惠。建议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具体操作细则。